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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2月法律法规及监管动态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1 来源: 内控部

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提出,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一是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二是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二、 国资委公布《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占有登记包括“企业名称”等九方面内容。同时,《规定》指出,有限合伙企业有“企业名称改变”等七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有限合伙企业有“解散、清算并注销”等两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规定》还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

三、 银保监会公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发《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从市场准入、股权信息动态管理、股东行为分类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管理。二是从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关联方名单制管理、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方面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落实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责任。三是推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将公司治理职责落实到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层面,明确不同主体在股权变更、股权持有阶段职责。明确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战略投资者,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的监管导向。证监会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更加科学的证券期货法规体系,证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废止18部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

“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筑牢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根基的系统工程。为此,证监会党委专门部署对全部现行有效证券期货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性清理工作。特别是,重点对照新《证券法》修订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立改废释。此次废止18部规范性文件是这项工作的一部分,主要对不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实践、不适应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所规范事项已不存在或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有新的规则予以规范的制度文件等,予以废止。下一步,有关系统清理的结果将根据工作进程分期分批公布。

四、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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